公告
肖晓利: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忠与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4174号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井连江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8285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