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伦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树栋、袁振庆、马丽娜、段国红、朱亚如、杨金权、张雪杰、朱东梅、陈卫国、王海英、刘淑丽、李桂凤、李桂艳、孙亚民、刘兆新、王连军、王岩、阎国轩、张景东、黄晓红、杨雪芹、熊文敏、梁少丽、肖建明、刘文波、颜红、曹淑珍、刘素敏、刘振山、刘应奇、刘淑敏、赵宗宇、刘景茹、刘海华、张洪霞、陈恩亮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三十六案,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你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将你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2691、2692、2862、3191、3192、3333、4075、4076、4374、4375、4376、4377、4378、4379、4380、4381、4382、4383、4416、4417、4418、4419、4420、4421、4422、4423、4424、4425、4546、4547、4548、4549、4550、4551、4552、455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法官
地 址: 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电 话: 022-8285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