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代银、代艳丽、代梓腾、刘丽波、孙凤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赵国动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828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