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赵宝龙、徐水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全、付桂华与被告杜瑞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你们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赵晓磊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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