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吴学军、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新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2162号失信决定书、(2018)津0119执2162号限制消费令。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宁法官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8285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