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兴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国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2080号失信决定书、(2018)津0119执2080号限制消费令。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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