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顿文艳、张波、侯占囤: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穿芳峪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将你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1818号失信决定书、(2018)津0119执1818号限制消费令。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宁法官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8285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