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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10813号—王宏旗、天津市晨旭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1-13 17:34:02 打印 字号: | |

王宏旗、天津市晨旭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邦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邦均法庭  付强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编:301900

 话:22880011

 

来源:邦均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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