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俭与被告韩华、第三人韩素芬、韩素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你为共同原告,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刘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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