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刚: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查封你名下的车牌号为京Y789R9的金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津AVV670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
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2664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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