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雄飞: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海华、赵继国、赵伟博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冻结你名下的存款。
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245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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