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下列人员发出限制消费令:
李金龙、郝中杰、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力功、马立新、刘学明、刘学良、李红雷、杨连奎、梁文仲、闫大泉、王占坡、刘红水、王宏、魏安平、赵广森、朱志超、董超、程家富、马溧、王丽红、刘贺、刘宗河。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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