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冯振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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