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栏
【公告送达】(2018)津0119执4700号—周井超
  发布时间:2018-11-05 17:36:16 打印 字号: | |

周井超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连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你们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将你名下车牌号为津NB2121江淮牌汽车查封。

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4700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八年十一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 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编: 301900

  话: 022-82853101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