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胜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曹利君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82853138
王雪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胜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曹利君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8285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