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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18:21:00 打印 字号: | |

徐正华: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洪利与徐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津0119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3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申请执行费4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为:限你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张国兵、霍建亮              联系电话: 82853130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