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芦张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国平支付借款本金73400元、利息1761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张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芦张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签发人:张德阔
经办人:赵丽兴
附:
承办法官:张德阔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京哈公路北侧邦均人民政府东侧
电话:18522678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