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裴秀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裴秀伟货款15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陈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签发人:张德阔
经办人:赵丽兴
附:
承办法官:张德阔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京哈公路北侧邦均人民政府东侧
电话:18522678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