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文福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文福支付加工费17071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金文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5元,由天津市冠畅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签发人:张德阔
经办人:赵丽兴
附:
承办法官:张德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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