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
本院立案执行的你因盗窃被判处罚金一案,(2018)津0119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39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67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4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为:限你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张国兵、霍建亮 联系电话: 8285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