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洪建(韩红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友与被告韩洪建(韩红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刘香凝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82853029
韩洪建(韩红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友与被告韩洪建(韩红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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