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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津0119执2783号——刘秉有
  发布时间:2018-10-12 19:38:53 打印 字号: | |

刘秉有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庆柱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278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八年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 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编: 301900

  话: 022-82853101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