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伦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秀云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吴法官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8285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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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秀云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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