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利: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兴瑞达燃气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津0119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4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于本公告送达之内起三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831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9元、实际执行费用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限你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建峰
地 址: 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电 话: 022-8285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