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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8-10-12 19:25:55 打印 字号: | |

汪金刚: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瑞生与你和王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津0119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执1381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卫东、路征              联系电话: 82853051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