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兵、罗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邦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津0119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周兵给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邦均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周兵给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邦均支行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借款利息109635.57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三、罗学良对周兵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3元,由周兵负担,罗学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签发人:张德阔
经办人:赵丽兴
附:
承办法官:张德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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