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审判机关内设机构之规治路径
        ——以人民法院标准化建设为视角
作者:张彦杰  发布时间:2017-02-18 11:24:29 打印 字号: | |

  

2014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到内设机构。相对人民法院而言,其内设机构除了审判组织、审判业务部门外,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行政事务性管理部门也包含其中。因此,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的合理设置以及内设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迫在眉睫。

 

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概述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一直沿袭着行政机关的模式,带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这就使得各内设机构交叉履行着审判职能和与审判相关或无关的行政化职能。而在职能行使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权的正常行使。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都已经明显落后于社会转型,且存在着诸多具体问题,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改革和应对措施。

(一)基本内涵

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系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相关部门。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常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比如,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和派出法庭所作出的裁判,均是所属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现实状况

    在我国,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与划分主要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其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因此,法律只规定了与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相关的“审判庭”及相关人员的设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只有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等。但事实上,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也有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等等。这是因为:一方面审判业务庭本身承担着部分非审判的事务性工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承担着与审判工作无关的大量的繁杂的行政事务。所以,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上,除了业务审判庭,还设置了与其他党委、政府机构相对应的一些内设机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人民法院内设部门也越来越多,如执行局、监察室、信访办、审管办等等。但部门越多,随之而来的也就是法院越来越不象法院,倒似乎象政府所属的行政办事机构这样的机构设置,违背了我国“一府两院”的构架,让本属专业性极强的审判机关的裁决过程拉入或纳入了行政管理体制,加重了“行政化”色彩,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公正、高效工作主题的实现。因此,内设机构问题应该说已经成了法院系统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这个问题既与法院自身工作性质有关,也与长期以来没有系统性的相应标准有关。

(三)突出问题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与非审判业务部门的交织设置或者设置的不合理,不仅导致了“专业不专”现象的出现,而且还导致了内设机构的不稳定、内设机构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不高,甚至一些部门职能长期不明确或多部门职能交叉。内设机构失衡或职责不清,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忙闲不均等日益显现。并逐渐衍生出如下负面效应:

一是机构不稳,缺乏专业特色。目前,法院内部业务庭的划分及收案范围尚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彼此职能交叉、职能模糊,导致人员分流、力量分散。例如审判监督庭的设置,当初是为了强化申诉案件的解决,随着民诉法的修订,需要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案件已寥寥无几,但仍保留当初的人员设置(至少一个合议庭和一名书记员)。此外,目前法院内部业务庭和非业务庭的设置比例失调,非业务部门甚至远远多于业务部门,致使法院有限的编制被大量占用,一个法院看起来人数很多,但办案人员并不多。

二是人员不精,缺乏职业敬畏。本来,人民法院不同于任何其他行政机关,法官也完全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法官是专业的法官,但编制上却一直按其他行政机关对待,而待遇上尤其是职称级别上却远远比不上真正的行政机关人员“近水楼台先得月”。即便如此,仍有许多编制陆续被非适应审判专业需要的人员所“占用”。这种现象与法官特殊职业极为不符,很难让人民法院的法官产生对职业的敬畏和强烈的职业尊荣。

    三是权责不明,缺乏监管力度。目前,一线法官每日一件甚至每日数件案件的工作量已让多数法官身心疲惫,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综合各级法院全部在编人员指数和内设机构来看,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忙闲不均也日益凸显:一是在各业务庭之间,案件数量不均;二是业务庭与非业务庭之间工作量上忙闲不均,有时因为案件积压,往往抽调非业务庭人员去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办案质量;三是机构设置上的过多、过细、过滥,加之缺乏统一的设置标准,往往导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如基层法院研究室,有的法院研究室不仅承担着上级法院规定的调研工作任务,还要同时承担着信息工作任务、宣传工作及舆情监控任务,还要承担综合文稿的撰写,但人员不足三人,且还要有人员时常被抽调参与专项教育、专项活动和阶段性专门事务。,导致份内事务应接不暇、捉襟见肘。而在有的基层法院,上述工作则相继分担给研究室、办公室信息科、宣传科、办公室文秘组等多个部门去承担,且每个部门均35人。相比之下,同样的工作在有的基层法院23人承担,而在有的法院却10多人承担,工作量的悬殊不言而喻。权利和义务不清晰,既有可能导致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也有可能导致一人庭或一人多职现象的大量出现,更给管理增加了难度

    四)历史成因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审理案件。因此,其内设机构理应有利于公平、公正和高效。现阶段,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现状,是历史、政治和观念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这在我国具有很长的历史渊源。在此影响下,人民法院内部似乎在审判制度建构中形成了由低到高的行政色彩相当浓郁的权力等级结构。相比之下,独任庭和合议庭则处于权力底端,其上有副庭长、庭长、分管院长、院长。虽然院长、庭长不是一级审判组织,但他们凭着其在审委会中的影响力,通过提交审委会讨论,改变独任庭和合议庭的结论,合议庭和独任庭必须执行。这样的机制体制,已经与常规的行政化管理无异。要改变这一现象,就首先必须进行改革。而且,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应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

 

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的依据

 

应当看到,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日益加快,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幅增长、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且审理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因此,为加快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更加适应审判专业化的需求,一方面,应适时将原有的业务庭作出适当的划分和调整。另一方面,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机构的设置,但它并没有设定法院组织框架的全部。而在目前的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除上述审判组织以外,还设有许多行政部门及综合性业务部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体制设计和内设机构上,必须予以综合考虑。目前,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改革发展的有力契机。如前所述,改革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是新时期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具体内设机构上,其应有的本意在于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物质条件,集中精力,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因此,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改革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必将大大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也必将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大刀阔斧地攻克社会转型中人民法院面临的诸多难题。科学地分析、运用和调整相关职能,合理地设置机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2013111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法发〔20153号),确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项基本原则;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长期以来,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仅对审判组织和业务庭的构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结合形势发展以及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有关方面也相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意见与规定。比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2000年1月3日 法发〔2000〕1号)、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2号)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建设中必须遵循和严格执行的。

     三是标准化建设的需要。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天津法院把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引入司法实践,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指导性、评价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标准化既是司法工作遵循的标尺,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标尺,对社会行为所起的作用更加直接和具体,针对性更强,将会渗透于日常生活,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法院标准化最终将成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共识,也必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院内部组织机构是法院管理的基本载体,法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内部管理目标的实现。天津法院标准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对于改革司法体制、对于优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更是提供了良好契机。

    

    三、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的内容

 

当前,在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的人民法院“三定”方案中,除了有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置的审判机构,同时还有与其他党委、政府机构相对应的大量内设机构。面对这样的现状,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内设机构标准化,还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谋划、去考量。

 

(一)基本原则

一方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现实工作中日渐增多的行政性、事务性的工作而增设行政性质的机构似乎合理,另一方面在尚未理清多种交叉关系基础上、尚欠科学的内设机构或让整个法院机构变得臃肿或行政事务和审判活动交叉运行或主次不分、职责不清,最终导致法院整体运行和效率很难得到提高。鉴此,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重新划分业务庭并明确其职责。同时,相对减少非业务庭的设置。与此同时,一旦确定了组织结构,就要科学设置部门、设置岗位。不论是宝塔式结构还是矩阵式结构都是如此。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内设机构的“三定”,即:定岗、定编、定员。在各个行业中,内设机构的一般原则主要有:精干、高效原则,责、权明晰原则,目标“同一性”原则,精简、高效、有序原则,以及机构不重置不矛盾原则、能共享信息、资源原则,分工协作、加强服务原则,扁平化、慎设副职原则等等。如何将这些原则充分运用到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的具体实践,必将考验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设计和管理层的智慧与水平。

(二)专业特点

 纵观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与内设机构,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而且,更加偏重于专业性。这是由于我国“一府两院”的构架决定的。从现代司法的发展来看,司法日益专业化,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职责方面分工越来越细,这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然而,业务庭的划分和增加以及必要的相关综合部门和管理机构的配置,必须建立在合理分工和客观需要的基础上,而不能仅仅是为了人事上的安排、级别待遇的享受。现阶段,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与内设机构“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交叉”:审判、执行交叉--如审判权、执行权均在法院;业务与行政事务交叉--如法律程序性事项和政务管理性事项;法官主体与司法辅助人员交叉--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编内与编外交叉--如并未在法院人员编制内的人民陪审员;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交叉--如机关业务庭之外的巡回法庭、各派出法庭、专业合议庭等。

    (三)相关要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主要目的在于依据一定的标准,通过设立或重设内部机构,合理配置内部资源,通过机构、人员等因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之目的,这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独立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的结构要素,不外乎内设机构的依据和目的,以及部门指数、领导指数、人员指数、相关待遇和各部门职责等。如某级法院内设机构方案载明的事项为--xx人民法院xx年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确定如下:一、院领导职数配置……二、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共内设机构xx个,x个基层人民法庭,另设党总支委员会、工会。其中纪检组、政治处、执行局、法警大队、x个基层人民法庭为正科级实职部门;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党总支委员会、工会为副科级实职部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具体操作中,无论如何,标准化的内设机构均应更加强调便于理解、便于操作和便于考核。同时,更加符合人民法院的标准化体系。

 

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的实现

 

  标准化建设既是形势发展的必然,也绝非一蹴而就。要强化调研,准确研判形势,不断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在下决心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客观分析现状,勇于面对问题与考验,不断厘清各种繁杂关系,找准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标准化的独特视角;要以法治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标准化建设为契机,自觉投身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大潮之中,多措并举,强化监督检查与考核,努力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目标。

一是提高认识。内设机构的问题,是一项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加以解决的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已无法回避,更没有退路可走。所以,我们既要学会用辩证唯物的方法,用联系的、发展的、客观全面的观点来正视问题,又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谋求解决问题的良策。既要看到相关改革和标准化建设是法治化建设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是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强化业绩考核的需要,同时又要看到是审判形势飞速发展、法官工作量成倍增加以及诉讼爆炸带来的新课题、新考验和新的迫切要求。

    二是理顺关系。在进行部门标准化设置时,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必须严格分开。要紧密结合法院实际,深入调研,加大研讨力度,认真分析法院工作的自身特点和着力解决法院面对的实际问题。要根据法院自身性质和工作实际,科学设定相应部门。要科学划分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就要首先理顺人民法院内部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诸如:审判、执行交叉;业务与行政事务交叉;审判执行主体与司法辅助人员交叉;编内与编外交叉,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交叉;法院工作人员管理与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交叉,等等。

    三是完善法律及标准。首先,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符合改革需要,符合形势发展,严格区分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为机构设置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支撑。现在的基层法院内设机构,主要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来设置。要改变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就要对其机构设置进行科学分析和认真充分研究。其次,制定相应标准。尤其是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和出台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对原有的进行修改,原来没有的要尽快制定。让标准化真正形成体系,便于比照,便于检查监督,便于考核。

    四是强化考核。现代社会各行各业分工越来越细,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一线法官如此,从事综合性、行政事务性和管理性工作人员大多数更是如此。许多人都在满负荷甚至高负荷工作。在这一形势下,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化管理体制的引入,为各项工作的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基础和翅膀。内设机构标准化的考核更是如此。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严格各项标准化要求的落实。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格各个节点的标准化监控与管理,有助于避免内设机构的华而不实、人浮于事,有助于避免部门配置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有助于检验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有效工作量,更有助于避免或杜绝忙闲不均现象的发生,或者说让一切投机取巧无处藏身。

    总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和标准化建设,是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内设机构改革要以法院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前提,以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利益为目的,紧紧围绕公正、效率主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仅仅从法院内部去考虑,必须放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大局去思索、去谋划。必须注重顶层设计,必须强化标准化体系建设。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