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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家事审判新篇章
  发布时间:2017-02-17 21:40:21 打印 字号: | |
  开篇语:“家稳天下固”。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关系不断改变,家事案件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类型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大。因此,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在2015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家事审判改革”被提升到了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并部署、一体推进的战略高度。2016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国开展了家事审判试点工作,我院被确定为“家事审判百家试点单位”之一。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现已逐步建立起一套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家事审判经验,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走进家事审判庭

  2016年5月份,我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家事审判百家试点单位”之一。对此,院党组高度重视。院党组书记、院长翟红亲自部署推动,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继军具体负责工作落实。一段时间以来,我院该项工作初具规模、初见成效。

  一是营造氛围搭平台。结合家事案件特点,我院在现有法庭基础上,改造成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家事审判法庭。该法庭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为家事审判案件当事人提供一个平静、舒缓、祥和的环境。审判庭还设有家事调解室、单面镜调查室,彰显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以柔性诉讼传递司法温情。

  二是突出特点转理念。因家事案件兼具人身性、伦理性、财产性,因此,家事审判法官要在遵循诊断、修复、弥合家庭关系的原则下,还要把学历与阅历、智商与情商、定力与能力、守正与创新有机结合。要求家事审判法官精通法律精髓、通晓民风民俗、熟知人情世故,为妥善化解家事纠纷提供思想保障。

  三是多措并举求实效。家事审判法官在学习借鉴兄弟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案施策、因人调解,妥善化解了一大批棘手家事案件。制定《关于加强家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让全院干警熟知规定,有的放矢开展工作。会同县妇联联合签署《关于全面深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动机制的意见》,借助妇联“半边天家园”、“姐妹解忧室”化解家事纠纷、弘扬家庭美德。

  聚焦家事审判庭

  为确保家事审判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我院在院机关成立了家事审判庭,由6名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审判人员组成;在上仓法庭、邦均法庭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在别山法庭、马伸桥法庭和下营法庭指定了独任法官,专门审理家事案件。

  家事审判庭故事

  家事法官善断家务事

  镜头一:运用单面镜调查室、当事人亲自到庭、邀请调解员等新方法

邦均法庭审结一起欧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二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二人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二人的儿子为智障儿童,一直随爷爷生活,目前伴有抑郁症。孩子的爷爷认为,根据孩子目前的情况随其母亲生活更为有利。故孩子的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由孩子母亲抚养。审理中,探索适用新方法:1、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2、邀请调解员参与调解。3、适用单面镜调查室了解孩子与母亲的亲疏程度。通过近距离了解到孩子因长年不与母亲相处,对母亲比较陌生,与母亲的亲密程度一般。法庭将相处过程全程录像,使得原告家庭对孩子欧小小与母亲能否正常相处有了清醒的认识,也使得被告认识到没有给予孩子母爱确实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发展更为有利的角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论理部分同时提出“被告应加强对欧小小的探视,以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镜头二、运用法官职权探知、适当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取得妇联干部支持等方式方法。

  家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赵某与温某离婚一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智障女儿坚决要求对方抚养,并为此承诺每月支付远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抚养费。法官为了避免“空调”或“空判”,最终导致智障儿童的抚养“落空”,进行深入调查并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首先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法律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孩子抚养问题,双方的离婚请求将难以支持。其次,到双方所在村委会向村干部了解双方家庭情况,并邀请村干部参与调解。第三、和县妇联及时沟通并取得妇联支持。最后,根据双方的条件及意愿为当事人出具参考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由男方抚养孩子,女方一次性支付6年的抚养费,到期后再按年给付抚养费。该案当庭执行。

 

  【编后】家事案件有其特有的人身属性,在剑拔弩张的表象下还带有浓浓的人情味,这正是家事案件的独特之处。所以家事法官一定要树立新理念、尝试新方法、探索新模式、求得新效果。我院将在试点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大胆实践、多措并举,积极尝试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和家事案件财产申报等制度,同时发挥本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单位的优势,与相关部门就家事纠纷化解建立专项联动机制,搭建社会化综合调处平台,力求使家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并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中不断完善家事审判的相关机制,以探索出一套专业化、社会化、人性化的多方联动的家事纠纷化解模式,让“病态”婚姻家庭关系在家事案件调处过程中尽可能得到修复与弥合,实现家和万事兴。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高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