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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行政审判新亮点
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作者:王利  发布时间:2015-05-21 17:05:22 打印 字号: | |
  • 摄影:史庆艳
  5月12日上午9时30分,我院行政审判庭在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蓟县规划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这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庭的首次庭审。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其中重要一项便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诉讼法律责任。该法第三条明确指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意味着法律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设定了出庭应诉的义务,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告官不见官”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尊重,也是国家法治水平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我院行政审判庭在深刻理解、重点吃透和掌握新法的立法精神,合理预判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抓好新旧法衔接,全力以赴促进新《行政诉讼法》在我县的顺利实施。

  本案中,该庭适用新法,向被告县规划局负责人依法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应的应诉手续。开庭当日,县规划局一名副局长准时出庭应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