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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与被告李志国、吴明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5:00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赵国动。
  发布时间:2015-05-08 09:03:1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窝头支行与被告李志国、吴明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5:00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赵国动。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