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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蓟县宏祥建筑工具出租站与被告刘景龙、刘国雷、吴长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上午9:30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肖勇。
  发布时间:2015-04-07 15:19:17 打印 字号: | |
  本院审理原告蓟县宏祥建筑工具出租站与被告刘景龙、刘国雷、吴长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上午9:30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肖勇。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