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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调解方法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4-23 09:03:17 打印 字号: | |
  引言:调解一直以来被国内法学界评价为“高质量的审判”,更为国外法学界尊崇为“东方经验”。其发展历程源自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人民民主政权,有着得天独厚的历史渊源。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长期以来,受传统儒学影响的中国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儒家的纲常伦理深深地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价值标准。以和为贵、以让为贤、调处息讼正是儒家礼教的要求。因此,人们对调解的接受程度远远超出对判决的接受程度,愿意接受调解而不愿接受判决成为许多当事人的普遍性的心理定势。当前,在人民法院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面对诸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服判,是广大法官普遍追求的最高审判境界。本文结合半山区法院工作实际,简要谈一谈诉讼调解方法,与法院同仁们商榷。

  一、诉讼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全院法官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之中,广大干警心系群众,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广泛开展“辩法析理、息诉服判”工作,积极探索调解艺术,努力拓宽调解渠道,从而使我院的调解工作得到健康发展。2003年,我院案件调解撤诉率为51.88%;2004年为51.2%;2005年54%;2006年为52.83%;2007年为51.88%;2008年上半年为55.11%。从各业务庭和基层法庭调解率来看,个别基层法庭调撤率在80%以上,有的业务庭仅为36%,发展很不平衡。从调解案件申诉率来看,2003年有9件,申诉率为13.04%;2004年有7件,申诉率为0.92%;2005年有10件,申诉率为22.72%;2006年有3件,申诉率为0.25%;2007年有1件,申诉率为0.7%;2008年上半年为0。通过以上几组数字表明,尽管我们在调解工作方面加大了力度,调解已普遍被大多数法官所首选。但是,由于近几年所受理的案件难度加大、案件复杂程度加深、社会关系复杂多样、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导致案件调解率上升幅度不大,部门之间发展很不平衡,一些案件还没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因此,如何更好地加强法院调解工作,深入研究更多的调解方法和途径,努力开创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新局面,愈加显得重要。

  二、调解方法的适用

  一谈到调解方法,也许很多法官马上就会想到“冷热处理法”、“回味感化法”、“过错剖析法”等多种方法,其实这仅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调解方法,结合到具体调解工作,很难把握使用哪一种方法。因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件,提出以下8种调解方法。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一些案件成讼至法院,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初次接触中,通过简单的面对面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感,对于后期调解工作取得成功很有必要。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而且还需要有平和的态度和一定的语言技巧。否则,见面没说几句话就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后期就是下多大功夫也不会顺利调解。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做“平民法官”,放下架子,与当事人多聊一聊家常理短,在“聊”中品味案件的难度,摸清当事人的心理,选定调解的突破口。对态度粗暴、蛮横的当事人要直言正告,稳定其情绪;对烦躁不安的当事人要真诚开导,消除其急躁情绪;对郁闷痛苦当事人要婉言安慰,使其放松心情,接受法官调解;对生活失去信心的当事人要真诚开导,使其回心转意。谈话中要求法官笑谈中寓含哲理、幽默中毫不含糊、通俗中不失雅。如此简单工作后,当事人会对法官有一种依赖信任的感觉,法官说什么他都会听得入情入理,对后期调解成功大有裨益。

  2.找准最佳调解时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练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从当事人之间的陈述和相互指责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在当事人陈述时要多听少说,尽量让当事人把话说完讲透,不能随意表态,或中途制止。对于当事人一时气愤而成讼的案件,要采取冷处理。对于当使人情绪激动、各不相让的,要及时将双方分开、分头做工作,待双方情绪稳定下来再面对面调解。对于当事人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利益期望值较高又难以达到的,法官要通过举例说明、旁敲侧击的方法澄清其模糊认识,纠正其过高期望。要通过现有证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向其阐明案件性质,使其在内心深处有一个接受调解的最低底线。

  3.树立公平公正的形象。一些案件当事人之所以不能自觉接受法院调解,是因为他们在内心对法官有一种抵触心理,总认为法官在“欺骗”他们。因此,法官彻底消除这些当事人的疑虑,树立起公平公正的形象尤为重要。首先,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接触时,不能与一方当事人过亲过密,不能与一方代理人谈论与案件无关的事情。其次,要实现审判活动公开,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公开有关证据,消除当事人的错误理解,澄清其模糊认识。如我院在审理县水务局申请对城关镇某村6户村民拆迁非诉执行案件时,6户村民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法官在调查中发现,6户村民不愿拆迁的原因是认为给自己的安置补偿费少。于是,法官邀请所在村干部深入6户村民家中,面对面做工作,并把其他村拆迁户所订立的协议向其公布,并讲明法律政策,使其充分认识到安置补偿标准的规定,以及阻碍重点工程建设的后果。最终6户村民欣然接受法官意见,实现和谐拆迁。

  4.选择恰当诉讼场所。对于一些相邻关系、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案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大多同住一村,相互比较了解,当事人也有一个脸面问题。因此,选择好适当的诉讼场所对于成功调解案件也有很大帮助。比如,我院在受理一起赡养案件时,法官考虑到双方争执较大,但又举不出充足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如果简单下判又势必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于是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庭审现场选择在该村委会的院中,并提前三天张贴了开庭公告。开庭那天,该村很多村民到场旁听,双方当事人在众多村民旁听下,态度均有所缓解,观点也不象在法庭那样突出了。法官针对此情况,适时引导双方当时人多作自我批评,多考虑一下亲情。最后,原告放松了对子女的要求,几个儿女也主动承担了赡养义务,最终案件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村民也齐称赞法官为民办事。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发挥法官的带动作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争议都不大,主要受双方当事人的文化素质的影响,总想争口气,好面子,认为谁让步就是理亏。因此,调解起来费时费力。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充分发挥法官的带头示范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营法庭受理田秀美与张得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张得亮因宅基边界问题与田秀美发生纠纷,用石块、柴草堵塞了田秀美的必经通道。主审法官在到现场勘验时,将双方当时人叫到现场,一边勘验,一边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开始双方还相互指责,后来就谁也不说话了。法官适时指出双方有宅基边界纠纷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不应采取过激行为,指出张得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即让其清理石块、柴草。张得亮当时有些拉不下脸,觉得很没面子。于是承办法官就亲自动手,搬开石块、柴草等杂物。张得亮见状深受感动,也参与其中,最后,田秀美也参加搬运杂物,很快堵塞的道路通了,双方当事人相互道歉,同意再也不因宅基边界问题发生争执了,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6.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考虑到当时人诉讼需求有争名的、争利的,各不相同。因此,调解过程中,针对当事人诉讼需求作为案件突破口尤为重要。我院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六名民工为一私企老板李某建厂房,完工后因遇强风厂房上的彩钢瓦被掀下,砸伤了过路行人,砸坏了停放在房前的汽车,初步估计经济损失近4万元。李某声称要求6名民工赔偿损失,民工不服,认为工程已完工,彩钢瓦被大风掀下,属自然灾害,与施工无关,李某就应给付劳动报酬,起诉要求李某给付下欠工资款9600元。李某认为民工承揽安装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又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民工不但没有道歉,反而将自己告上法庭,面子过不去。于是,就反诉要求民工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万元。此案如果经技术鉴定,确定安装是否有质量问题,然后下判,就可以顺利结案,但法官没有简单从事,而是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在与李某交谈中发现其很有正义感,且经济条件很好,反诉主要是因为自己被告上法庭,面子过不去。于是,就向其讲明,老板当着,经营过程中难免有纠纷,处理不好,经济损失是小,影响声誉是大。即使与民工争出谁是谁非,但影响到自己的声誉,今后在用工、经济交往中让人说三道四不值得,而且民工也不容易,全家老小都指望这些钱养家糊口,即使没有争议,从和谐的角度也应扶贫济困。李某对此说法大加赞同,立即同意放弃反诉要求。法官经与民工作工作,民工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同意放弃一些诉求。最后,经双方协商,由李某给付民工劳务费6000元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7.实现履行义务的多元化。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对于给付之诉的案件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承担方式,适当扩大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承担方式,使履行义务多元化,如提供劳务、不动产使用权转让等,进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如张某诉王某债务纠纷一案,张某经营水泥制品企业,王某系个体运输户。经法官主持调解,由王某为张某运送10车砂石料抵顶欠款,案件顺利调解完毕。对于一些案件,由于历史久远、证据不足,法官难以下判。因此,积极通过灵活变通的方式达到顺利结案的目的。如曹某与陈某某确认山林经营权纠纷一案,二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合伙承包本村山场种植利木。后因故发生争执,曹某提出确认山林承包经营权。主审法官经现场勘验,发现因年代久远、地形复杂,山林边界根本无法划清。加之成林树木众多,难以估算详细价值,法官按照现场图提出三四种划界方案,双方均未能达成协议,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在相互交谈中,法官考虑到曹某已七十多岁,加之砍伐林木手续繁琐,能否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将山林由一人继续承包经营。方案提出后,曹某、陈某某均表示同意,最后,经双方协商,陈某某给付曹某35000元山林折价款,经营权全部归陈某某,案件调解结案。

  8.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法官在诉讼调解中,以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通过道德的力量让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不道德、不合法,唤起遵守公序良俗的良知,从而使违法者内心蒙羞,放弃不良企图,重树诚实信用,使客观事实得以恢复,进而使调解阻力随之解除。如李某诉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崔某计欠李某货款16万元,并出具了欠据。后崔某夫妇陪孩子去加拿大上学,将房产全部转卖他人。李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法院起诉。承办法官经多方查找,找到了崔某的父亲,崔父70多岁,曾任多年村干部,有两子两女,均家境富裕,且言谈带有正义感。因此法官向其讲明情况,请求老人帮助解决此事。崔父对崔某的行为表示不知情,但对其行为表示不满,答应在了解情况后帮助解决问题。于是,此情况经崔某确认后,委托崔府代为诉讼。崔父积极筹款。李某也认识到案件有了转机,当即表示放弃一部分欠款。于是,法官趁热打铁,当场进行调解,最终崔父和其他子女筹集了12万元给付李某,案件仅用4天就顺利结案。

  三、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尽管我们在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更应该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更应该看到我们在调解工作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各部门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从我院的统计情况来看,民商事案件调解率高,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低,执行和解比例略有上升,再审案件调解率逐年呈上升趋势;基层法庭调解率高,比如上仓、下仓的案件调解率已经超过70%以上,业务庭调解率低。而且从法官之间比较来看,也很不平衡。案件调解率高的法官一般都集中于基层法庭,而且存在于案件调解率高的基层法庭中。

  二是调解案件申诉率上升。受传统思维影响,有的法官存在盲从思想,盲目追求调解成功率,不注重程序方面的实质问题,有的案件缺当事人即进行调解,导致程序违法,引发再审案件发生。如前所述,我院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程序的时有发生。一方面,说明我们审判工作任务进一步加重,案件调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没有很好地达到“案结事了”、“结案不结仇”的预期目的。

  三是以判压调现象时有发生。我们都知道,调解是最佳判决。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当我们的法官不知道案件如何裁判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因此,重复调解、久调不决、以判压调现象应运而生,增加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审判资源,同时,也使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权威产生合理怀疑,难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是畏难情绪依然存在。一些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对立情绪严重,导致案件调处难度加大,加之有的法官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缺乏调解经验和调解能力,导致调解出现“事倍功半”的现象,调解工作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一些法官对调解存在着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往往坚持宁判勿调。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经分析,大致有以下六方面原因:

  一是司法政策演变原因。1998年以前,法院系统推行调判结合的审判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案件结案方式,妥善及时地审结了大量矛盾纠纷。1998年间,法院系统实行“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所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彻底摒弃了调解程序。当时案件判决率基本上在80%以上,同时,案件上诉率、案件信访率也急剧上升,当事人满意度下降。通过短时间实践来看,否定调解的这一做法是与我国国情相背离的。因此,近几年来,我们法院系统又重新将调解作为审理案件的主要方式,尤其是2005年以后,我们法院系统开始大张旗鼓地推行“马锡五调解法”,将调解作为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将调解率作为衡量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将案件调解结案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最高追求,成为倍受基层法官欢迎的一种审判方式。

  二是案件调解意识尚未完全确立。我们很多法官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能够及时适应不断变化的审判环境,而极少数法官对审判形势的变化不能完全适应,仍然沉浸在旧的审判方式之中,在新的审判方式面前感到束手无策;少数法官认为和当事人罗罗嗦嗦、婆婆妈妈,太调解浪费时间,不如判决得心应手、简洁明快,而不愿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多下功夫;少数法官认为调解不如判决更具有司法权威,更能展示法官的威严。

  三是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没有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少数法官没有真正摆正自身位置,还存在着高高在上的思想,不能很好地与当事人进行和谐相处;少数法官还没有真正确立审判工作切实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服务理念,简单地将审判工作理解为一般性工作,简单地应付了事。

  四是公正司法的某些环节需要强化。极少数法官廉洁自律意识较差,管不住自己的嘴、管不住自己的腿,随便和当事人拉拉扯扯、吃喝不分,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又影响到法官以及法院的整体社会形象。在案件处理上能够调解的不调,需要判决的硬性调解,使当事人很不满意,到处信访上访,给领导若麻烦。

  五是业务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审判任务的需要。我们少数法官存在着吃老本、不思进取的思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还没有意识到当前社会环境呈现浮躁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案件将要出现“井喷”和“诉讼爆炸”,对此还没有很好的心理准备。从我们各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实际情况来看,法官之间、庭与庭之间经验交流很少,传帮带这一优良传统没有得到切实发扬,还有就是有的法官只注重业务审判,而不注重调查研究,不能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六是法院工作机制制约了诉讼调解健康发展。随着法院工作改革,司法考试成为法官准入的重要渠道。一些年轻的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后就被任命为法官审理案件,有的连笔录都不会记,更不能很好地适应调解工作,对案件无从下手。加之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剧增加,法官与法官之间业务交流较少,经验丰富的法官没有时间甚至没有机会传授调解经验,难以形成调解经验的传帮带,难以形成调解经验的发扬光大。

  四、对诉讼调解的做法和体会

  诉讼调解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是法官的工作职责。为此,我院要求每一个法官树立全新的调解理念,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努力营造“人人重视调解、人人参与调解”的良好氛围。

  1.领导重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为开展好调解工作,我院党组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2006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这项工作确定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全院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要达到65%;将调解、撤诉结案率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每月统计各相关庭室、各法官结案的调解、撤诉率,并予以排序公布;专门召开调解工作研讨会,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调解水平;制定加强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多项规定,规范和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这些措施,在全院初步形成了“人人论调解、人人会调解”的良好氛围,审判人员增强了调解意识,提高了调解能力,为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掌握好的调解方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障。在各庭室和各位法官中,调解工作开展得并不平衡,有的调解率高,有的较低,除了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外,还和他们能否掌握好的调解方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密切相关。事实证明,调解率高的庭室和法官,不仅思想上重视,而且掌握了好的调解方法,采取了一些有利于调解结案的做法。

  3.坚持居中、合法调解,平衡当事人利益、争取当事人信任是关键。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时始终注意其言行,保持公平公正的形象,居中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偏听偏信,不轻易下结论,尽量争取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信任,避免让当事人产生审判人员是“为对方说话,强迫进行调解”的误解。在提出调解方案时,在坚持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为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院基层人民法庭调解率都比较高,和他们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很大关系。各法庭主要做好十项工作:宣传法律,集中指导;观摩开庭,就案指导;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疑难纠纷重点指导;总结经验,典型指导;建立和人民调解员的联系制度;指导人民调解员具体工作;依法积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实行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加大巡回办案、就地开庭的力度。

  五、坚持科学发展,努力开创法院调解工作新局面

  尽管调解不能完全衡量一名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它却是评价一名法官业绩的重要标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调解仍是法院结案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对于减少上诉、信访、发改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认真加以强化。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一方面,通过加强调解工作,争取在短时期内提高全院审判法官的调解水平,平衡各审判庭之间的调解率,整体推进我院调解工作再上新水平,力争使我院案件调解率达到60%以上,切实使已审结的案件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宗旨。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辐射带动全县库区、洼区、山区“便民诉讼服务站”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先行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的庭前、庭审、庭后相互衔接的“链条式调解法”,把调解置于法院司法活动的始终。在贯彻自愿、合法、效率、公正的原则下,严格按照“当事人主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则上不予干涉,并依法确认。要积极引导法官自觉克服“机械执法、就地办案”的错误倾向,力争做到在办理每一起案件、采取每一项措施,都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最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对那些矛盾比较尖锐、可能引发集访或上访以及社会影响大、上级领导关注的案件,我们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采取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充分发挥法官、庭长、院长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调撤案件净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我们会同县委农工部、辖区党委政府以及村委会,深入案发地进行法律宣传,耐心做好老百姓的思想疏导工作,提高调解率。同时,指导当地村委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对符合村民资格的,由村委会发放资格证明,减少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降低判决率。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我们依法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提高当庭赔付力度,降低判决比例,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

  三是要完善多元化调解新机制。首先,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不断加大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因地、因时、因案、因人制宜。注重调解方式灵活多样,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力争使民商事审判走出上诉少、申诉少、申请再审少、涉诉上访少的良性发展的新路子。其次,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在全县构建大调解格局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指导好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培训好人民调解员,切实发挥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在不同阶段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和调解优势,以节约审判资源,缓解诉讼压力。规定业务庭每年指导不少于2个社区居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庭每年将6个调解委员会作为法制共建联络点,不断推进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健康发展。第三,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手段的关系。围绕扩大调解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内容,夯实社会和谐的基层基础工作。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要积极拓宽各种调解途径,密切与工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交警大队、派出所的联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调解体系,稳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把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结合起来,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进一步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与此同时,逐步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调解主体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简单民事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员依法调解和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制度等七个相关制度。

  四是要逐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将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案件调解率作为业绩考核参考内容,同时避免将调解率作为诉讼价值的唯一标准,以保障调解工作能够健康发展。要从不同角度确定案件结案类型,不搞“一刀切”。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要客观进行分析,对通过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确实达到息诉服判效果的,应予肯定。原则上对业务庭年调解、撤诉率在65%以上、基层法庭在70%以上、个人在80%以上的予以表彰,年底开展评选“调解能手”活动。同时,要杜绝“以调代判”、“以判压调”或不公正调解现象,不能因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向其抱怨或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等现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高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