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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赡养案件的分析调研
作者:贾恩会  发布时间:2014-04-23 09:01:34 打印 字号: | |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仅农村人口就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9.1%。据预测,到下一个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我国老龄人口将上升到总人口的23%左右,到那时候我国将成为一个负担沉重的老龄型国家,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赡养矛盾也会日益突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一、赡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经济贫困导致赡养案件较多。据分析,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愿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例:王某因自身家境不好,一直不愿赡养父母。村委会曾调解,协议由王某耕种老人的承包地,每年给老人1000斤黄谷,并每月支付赡养费20元。但王某仍未履行赡养义务。后王某外出务工,至今无音讯,其妻张某也因自身患多种疾病,劳动能力较弱,且要抚养两个子女,未协助丈夫履行应尽赡养义务。两位古稀老人没有生活来源,生活艰难,遂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2、赡养人的文化素质较低、道德观念差,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和家庭的一种负担,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3、赡养人以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一些老人在子女成家后将财产全部分配给子女让其独立生活,因分家时经济、财产状况和父母的观念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有不平均和偏向某一子女的问题。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分得的少,对家庭其他成员有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如李某某夫妇诉其子赡养一案,长子在答辩中提出:“我弟弟在结婚和分家时,父母给他购置的财产比我多,且父母还给他家带孩子,他应多尽赡养义务”,因此有一年多不给父母的零用钱,也不供给父母粮食。他甚至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赡养费后,不惜采取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分割给张某,而暗中仍与其同居,并把打工收入如数交与张某的手法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4、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有的家庭已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

  5、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新的赡养问题。当初在“分家协议”上确定的供养条件已不适应现实生活的需求。有的原告在多年前主持分家,并在“分家协议”或“家庭会议”中明确了子女应负担的生活费。但物价的不断提高,当初所定的生活费的数额已明显过低,向子女提出增加数额,却又得不到解决,便出现了矛盾纠纷,最后只能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6、子女为争夺财产以赡养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在一些家庭中,兄弟、妯娌长期存在较大的矛盾纠纷,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子女则推卸责任。如原告陈兰(82岁)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便是由长兄王某为争夺老宅基地以赡养老母为名而提起。

  7、由于原告受旧封建思想的影响,老人只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不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父母认为“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供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原告本身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推诿,推卸责任。

  二、 赡养纠纷的特点

  1、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农村;  

  2、原告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3、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处于养儿育女阶段,面临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境况;

  4、多数赡养纠纷案件采用判决方式甚至缺席判决结案。被告人数多或者拒不到庭,意见难以统一,案件难以审理,久拖不绝,无法调解结案。起诉前曾经过当地干部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调处未果而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采用调解方式也不能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只能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5、原、被告之间存在难于愈合的代沟。由于大多数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开生活,且老年人由于年龄过大,身体各方面的疾病多,自理能力低,且其生活习惯与年轻人大不相同,做子女的宁愿支付赡养费给老年父母,也不同意和老年共同生活;

  6、赡养的方式因案而异,以金钱、财物给付为主。追索赡养费是赡养纠纷的主要诉讼形式。但近些年精神赡养在审判实践中也屡见不鲜,不少老年人在精神慰藉方面提出诉讼。

  三、解决赡养纠纷的途径

  1、加快农民致富速度,从根源上治理赡养问题。“三农”问题关系我国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大量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大部分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农村一直未能彻底摆脱贫穷落后面貌。因此,党和国家及广大农村群众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全面开展农村经济建设,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农业经济的新方法,大力加快农业招商引资和结构调整步伐,争取尽快使农村跨上富裕之路,从而从源头上彻底化解赡养问题。

  2、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群众赡养意识。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组织应相互配合,采取多渠道多途径的有力措施,对无理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的案件,要依法予以惩处,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诉讼中宣传、教育工作。

  3、加大审判调控力度,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并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利用精神需求物质补的方法,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被赡养人精神上的安慰。建立赡养纠纷案件减免诉讼费、巡回审理、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实现赡养纠纷案诉讼渠道彻底畅通。并积极给予诉讼费减、免、缓等有力的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农村老年人化解后顾之忧。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赡养义务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4、强化调解作用,通过调解化解赡养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建设指导。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的标的就是每年几百元生活费及一些生活必需品,标的额都不会很大,一般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都能承受。另外亲情的维系是调解无形的帮手。赡养纠纷案件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纠纷为主,作为义务履行者的子女,不可能不考虑到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即使与父母之间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但在亲情的感化和维系下,大多人都能不计前嫌,认识错误,尽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5、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健全。我国目前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国家应积极采取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发放社会最低生活保证金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新机制,摆脱老年人生活完全依赖于子女的旧传统。办好老人公寓、托老所和福利院、敬老院,解决好特殊对象的老有所养问题。解决好特殊对象的养老问题,除养老供给之外,还有一个场所和服务问题,这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步建立和完善。如果这些设施健全,城镇年老退休不愿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有了去处,农村无依无靠的可通过生产福利院、敬老院,提供服务,使他们安度晚年。

  合理解决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从社会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服务,提高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这不仅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先进性,而且对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高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