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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3 07:04:38 打印 字号: | |
  2003年以来,我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成立了“民商事案件速裁组”。几年来,我院在“小额速裁”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确定我院为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经我院第25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强化社会管理创新,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院小额速裁工作机制,以更加便捷的司法举措,更加公正的司法活动,更加高效的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小额速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院长周金宝任组长,审监庭庭长穆春旭、立案一庭庭长刘永、民二庭庭长李继久、研究室主任付强、立案二庭副庭长冯杰为副组长。立案二庭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立案二庭负责对适用小额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进行审判。审判监督庭负责对适用小额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判决后当事人有异议的,进行异议审查。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小额速裁试点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民诉法和实践成果基础上形成的简易程序工作机制。既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又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扎实推进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充分利用节假日、农闲、晚间等时间,采取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农家村舍的办案方式,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网络、信件、口头等方式开展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坚持工作衔接。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对我院来说,既有新内容,也有老传统,涉及内容广泛。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与诉前调解、审判监督、司法统计、信息调研、涉诉信访等方面的联系,密切配合,搞好衔接,防止出现工作漏洞,导致工作失误。立案二庭要注意经验总结,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就典型经验要及时归纳总结上报,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案件类型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适用对象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五万元的给付之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以及租赁、借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

  五、工作流程

  (一)审查起诉

  1.立案二庭。立案二庭受理的小额速裁案件来源于导诉分流、诉前调解和当事人直接向该庭起诉,三个环节法官均有义务对小额速裁有关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同意的,由其签名、捺印确认,不得以当事人不同意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刁难当事人。

  ①接待法官在审查当事人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时,认为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自行阅读《小额速裁须知》,并由接待法官详细介绍说明。

  ②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速裁机制审理的,由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字、捺印,并及时通知被告到庭征询意见,被告同意的,由其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字、捺印。代理人代理签名的,必须注明代理权限;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机制审理的,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③审查法官按当事人陈述及诉状内容,填写《小额速裁信息流程表》,为当事人办理免交诉讼费手续,案号定为“蓟速裁字第××号”。

  2.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接到立案二庭转来适用小额速裁审理当事人提出异议案件后,负责对适用小额速裁异议申请的审查受理,以“蓟速裁异字第××号”案号立案。

  (二)审判组织和期间

  1.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制,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2.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不得延长。否则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受案部门应立即组成合议庭,不再适用小额速裁方式,此前期限计入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但可以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行速裁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速裁审理。

  3.当事人对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判庭提出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原审判庭在接到当事人异议申请后,五日内应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其应在五日内提交答辩书、申辩意见或口头答辩,原审判庭当日即应向异议申请人送达或告知答辩意见,并记录在卷,然后将卷宗移送审判监督庭。

  4.审判监督庭在接到有关卷宗后,按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审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异议成立的,以“蓟速裁异字第××号”裁定撤销原判,由原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此前期限计入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异议不成立的,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

  5.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送达期限为五日。

  (三)案件审判

  1.调解

  ①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②依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

  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调解内容可以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或涉及案件以外的相关内容,但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恶意对抗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④调解书格式应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内容,其他情况可以简化。

  ⑤及时填写《小额速裁案件信息流程表》。

  2.庭审

  ①依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庭审活动可以在晚间或休息日进行。

  ②庭审活动可灵活多样,不必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和规则进行,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个阶段。

  ③承办庭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口头申请承办庭询问证人。

  ④案件可以当庭宣判,次日下发判决书。

  ⑤及时填写《小额速裁案件信息流程表》。

  3.判决

  ①小额速裁判决书基本内容与一般程序民商事判决书相同。标题为“小额速裁裁决书”。但尾部应示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进行异议审查,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转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费用依规交纳。

  ③及时填写《小额速裁案件信息流程表》。

  ④对已执行完毕卷宗归档。

  4.异议审查

  ①异议审查阶段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上述有关规定进入审查程序。

  ②审监庭对小额速裁案件异议审查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卷宗、调查取证等形式,可以不经开庭即行作出裁决。

  ③异议审查裁定驳回申请的,应载明案件由来,对异议审查的有关证据和内容,并注明原判决生效,当事人或案外人可向本院申请再审。异议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后按一般普通程序审理。由原承办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号改为“蓟民二初字第××号”。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或申诉。

  ④案件审理完毕后,无执行内容的,负责卷宗归档。

  ⑤及时填写《小额速裁案件信息流程表》。

  5.执行

  适用小额速裁机制审结的案件原则上由原承办庭负责执行。对执行确有困难的,由权利人提出立案申请,依程序转由执行一庭负责执行。执行完毕后,填写《小额速裁案件信息流程表》,报终结。

  六、附则

  立案二庭应逐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对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数量、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的案件数(比例),以及审查异议后维持的案件数(比例)进行统计,于每月二十日报研究室,由研究室汇总后上报高院民一庭。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高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