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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1 07:00:5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稳步推进蓟县法治建设,真正有效地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行威慑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工作压力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立、审、执衔接和加强执行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要对具有给付之诉的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加大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当事人提供有关被告可供查询、扣押、冻结财产线索的主动性,果断及时地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实现合法债权。对于家庭共同负担的债务案件,要认真核实,依法追加家庭共同成员参加诉讼,扩大被执行人范围,寻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最佳效果。要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不断扩大诉讼调解范围,降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率,从根本上减轻执行工作压力。

  二、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强大的舆论声势

  法院要对三个月内没有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案件进行清理核查,定期在蓟县电视台、《新蓟州》等新闻媒体上曝光,敦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其如逾期不自动履行的,将向社会公布其不良信息,进一步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失信成本。对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要发布执行公告,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权利和自由。

  三、司法机关要密切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行为

  公安机关要按照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积极开展“网上追逃”行动,尽快缉拿被执行人,并及时进行侦察;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判决。通过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切实在全社会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逐步让赖帐者无处藏身。

  四、各职能部门要主动进位,共同构建起多元化的执行威慑机制

  要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由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的做法,逐步由粗放执行到理性执行的转变。要通过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制修养,最终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执行法院裁判,从而彻底消除所有妨碍执行的消极因素。

  (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机制。人民法院把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包括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程和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债权凭证发放等内容,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通过与银行的信息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通过信息交流互动的方式,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的信息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同时借助其他执法部门的联动,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大格局。

  (二)建立激励制约机制。1、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举报人,法院可给予执行到位财产价值5%——10%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悬赏公告中应载明被执行人姓名、执行的标的额、奖励金额及应注意的事项等。对于举报人的接待应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探听。2、建立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自由和权利的约束制度。人民法院对拒不提供财产情况或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限制其高消费活动,让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不得在宾馆、歌舞厅、夜总会、娱乐城等高档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买高档服装、化装品、首饰、家用电器等高档生活用品;不得出境或外出旅游、度假;不得对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出境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管理机制,向联动单位公布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用公告的形式将上述名单张贴于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及有关消费、娱乐场所等,达到群众监督的目的。被执行人违反上述限制高消费规定的,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限制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加大其违法成本,烘托社会舆论的谴责氛围。

  (三)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根据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出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协助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等有关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就土地权属、采矿等权利的转让、取得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买卖、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查询、冻结、划拨等协助义务,对被执行人的贷款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公司、企业注册等情况及时告之法院;建设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规划申请、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之法院;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的车辆运营状态、启用、报停、过户、号牌查询和道路、桥梁工程承揽等信息及时告之法院;农机管理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的农机设备所有权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农机登记情况信息及时告之法院;劳务输出部门对涉及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及时告之法院;保险部门协助查询对被执行人财产、人身投保情况,特别是有关投资型收益性保险情况。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高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