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审判质量监管力度,减少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的发生,促进审判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通报的内容是指我院审结的案件经二审改判发还重审情况以及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的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
第三条 对确定的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案件的通报要坚持个人申辩、专门审核、审委会研究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院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的最终决定权。院审监庭作为工作机构,行使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的初步审核权。院审监庭每季度向全院通报一次二审改判发还情况,对确定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
第五条 院告诉立案庭责成专人负责二审改判、发还重审卷宗的报送。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二审改判、发还重审案件的卷宗和裁判文书复印件报审监庭。
第六条 告诉立案庭收到二审改判、发还重审案件的卷宗及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庭长应及时告知案件主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主办人或审判长可在10日内向审监庭书面报告理由。
第七条 审监庭对二审改判、发还重审的案件,要组成由审监庭庭长参加的案件审核组,从程序、实体等各方面,认真审核二审改判、发还重审案件的理由,并及时与案件主办人和相关庭的庭长了解和沟通情况,客观公正地分析造成二审改判、发还重审的主要原因。
第八条 审监庭自接收案件之日起,审核认为有可能定为裁判失当案件或错案的,至迟应当在30日内,书面要求案件主办人进行公开申辩。同时通知有关业务庭和案件合议庭。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自接到审监庭书面通知之日起,至迟在10日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经审监庭再次审核,认为构成裁判失当案件或错案的,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审监庭对审判委员会确定的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的,进行及时通报。同时,对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件进行剖析,以教育和引导办案法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第十一条 审监庭对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的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要按年度、姓名、类别分别建档,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裁判失当案件和错案的认定,按照《蓟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监庭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