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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03 06:54:18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进一步加强我院案件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水平,切实使案件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诉讼调解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调解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新定位司法调解功能,尽快适应社会形势发展

  全院干警要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素质还相对较低,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我们的审判方式在某种程度与实际情况不太适应,从注重法律效果看,加大司法调解的力度是在新时期一种有效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方法,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要因地、因案、因人而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积极倡导“不拘一格”的审判模式,鼓励做“平民法官”、“百姓法官”,妥善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广大干警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司法调解工作,符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国情,充分认识到司法调解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加大案件调解力度,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适用的范围

  要从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重新定位哪些案件需进行调解,要把案结事了、利益双赢以及当事人自愿作为衡量标准,对那些涉及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世代结仇以及群体性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部门或社会关注、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扎实、判决后难以平息纠纷等案件作为调解范围。除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调解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刑事自诉案件,甚至重大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也可以偿试引入调解机制,切实使受害人和受害家属得到抚慰和补偿,相应减少他们的痛苦和对立情绪。同时,要坚持除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原则上都可以使调解成为民商事案件处理的程序,凡是没有经过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不要轻易下判。

  三、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思想,认真确立司法调解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调解工作,争取在短时期内提高全院审判法官的调解水平,平衡各审判庭之间的调解率,整体推进我院调解工作再上新水平,力争使我院案件调解率达到60%以上,切实使已审结的案件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要不断强化“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通过诉讼途径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的目标。要建立和完善先行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的庭前、庭审、庭后相互衔接的“链条式调解法”,把调解置于法院司法活动的始终。在贯彻自愿、合法、效率、公正的原则下,严格按照“当事人主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则上不予干涉,并依法确认。要积极引导法官自觉克服“机械执法、就地办案”的错误倾向,力争做到在办理每一起案件、采取每一项措施,都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最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不断拓宽多种调解途径,完善多元化调解新机制和与其相配套的新制度

  严格按照《十一五纲要》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更加复杂、更加突出,多元化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解决争议的方式提出多元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全院干警要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不断加大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要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要注重调解方式灵活多样,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力争使民商事审判走出上诉少、申诉少、申请再审少、涉诉上访少的良性发展的新路子。

  二是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人民法院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积极指导好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培训好人民调解员,切实发挥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在不同阶段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和调解优势,各单位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强力支持民调组织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以节约审判资源,缓解诉讼压力。业务庭每年指导不少于2个社区居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基层法庭每年将6个调解委员会作为法制共建联络点,不断推进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健康发展。

  三是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手段的关系。要围绕扩大调解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内容,夯实社会和谐的基层、基础工作。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要积极拓宽各种调解途径,密切与工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交警大队、派出所的联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调解体系,稳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把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结合起来,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进一步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纠纷。与此同时,逐步建立我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调解主体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我院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简单民事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员依法调解和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制度等七个相关制度。

   五、稳步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调解作为一门审判技巧,是审判工作经验的提炼和升华。要通过不断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尤其是要努力提升调解水平。法官不仅需要有法学功底,还需要认真学习社会学、心理学等边缘学科,掌握更多的社会知识。同时,还要注重语言艺术,说话要有针对性、公正性、逻辑性、感召性。工作中要有耐心和恒心,避免急躁情绪,态度要平易近人,避免无端指责当事人,尽量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坚决杜绝瑕疵案件出现,减少和杜绝调解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切实提高案件的公正性,彻底改善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六、逐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推进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要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将各业务庭和基层人民法庭案件调解率作为业绩考核参考内容,同时避免将调解率作为诉讼价值的唯一标准,以保障调解工作能够健康发展。要从不同角度确定案件结案类型,不搞“一刀切”。对于一些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要客观进行分析,对通过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确实达到息诉服判效果的,应予肯定。原则上对业务庭年调解、撤诉率在45%以上、基层法庭在65%以上、个人在70%以上的予以表彰,年底开展评选“调解能手”活动。同时,要杜绝“以调代判”、“以判压调”或不公正调解现象,不能因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向其抱怨或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等现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努力加强学习培训,及时促成调解成果转化和提升

  鼓励法官对在调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倾向性问题及时归纳总结,及时制定工作对策。对在调解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或个人总结的经验材料,要在我院《工作简报》、《审判事务研究》等刊物上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做到取长补短。同时,加大对干警的学习培训力度,业务庭要积极指导基层法庭开展工作,鼓励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经验介绍,广泛开展传帮带活动,以全面提高我院审判法官整体调解水平,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力。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高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