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姣: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霞与被告吴玉姣、杨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由被告吴玉姣、杨玉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秀霞工资4193.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津0119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王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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