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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获刑!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3-08-08 10:28:54 打印 字号: | |

日前,蓟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例“隔空猥亵”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网络,通过发送微信红包,引诱被害人赵某(女,2013年5月28日出生)自拍、录制隐私部位及裸照的不雅照片十余张、视频一段,并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张某观看。被害人母亲发现后报警。张某于2023年2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近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满足性刺激,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与传统的接触性猥亵犯罪相比,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但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心理健康会造成严重的侵害,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或实施淫秽行为,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当前正值暑期,孩子们接触网络的机会和时间更多了。为警惕隐藏在网络中的“大灰狼”,保护孩子们不受伤害,广大家长要特别注意引导孩子们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