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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低保为名诈骗养老钱?蓟州法院这样判!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05-12 17:36:07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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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蓟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打着为生活困难老人办理低保的旗号,向老人们骗取钱财的诈骗案。

案情简介

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到蓟州区多个乡镇,谎称

能够帮助他人办理低保手续,以需要交纳手续费等理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直至案发,杨某共骗取被害人王某(84岁)500元、李某500元、苏某(72岁)300元、郭某夫妇(71岁)1200元、李某(73岁)3600元。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